(2017)豫08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甘业宾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业宾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31号罪犯甘业宾,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业宾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甘业宾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业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判后,2007年12月20日入狱服刑。2010年9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9年2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甘业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廿业宾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3月15日,多次伙同他人窜至辉县市南村镇、百泉村等地,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该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窃16台变压器铜芯,总价值99610元。该系主犯、多次犯罪。罪犯甘业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甘业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甘业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业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