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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新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菲,朱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刑初302号自诉人郑菲女,女,汉族,生于2008年11月1日,住河南省内乡县。法定代理人薛金英,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3日,住址同上。被告人朱新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自诉人郑菲女以被告人朱新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朱新华与自诉人郑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郑菲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丁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