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逊吉给与邹浩根、蔡春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逊吉给,邹浩根,蔡春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216号原告:张逊吉给,男,东乡族,1973年6月9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邹浩根,男,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蔡春尧,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原告张逊吉给与被告邹浩根、蔡春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张逊吉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逊吉给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逊吉给负担。审判员 来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