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98曹旭峰与强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峰,强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曹旭峰,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强震,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曹旭峰与强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7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强震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曹旭峰工资款80000元。若强震到期未全额支付所欠工资款80000元,则由强震承担本案诉讼费900元(已减半收取);若强震到期全额支付,则诉讼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曹旭峰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强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强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强震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强震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强震名下的房产全部设定抵押,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属共有人财产,暂不宜处理变现。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6月16日,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曹旭峰到本院,曹旭峰说他现在在新疆打工,暂不能到本院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旭峰,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除抵押房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抵押房产不宜处理变现,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