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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利与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擎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高擎余,卢占先,赵茂彬,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9#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睢宁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擎余,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江苏省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占先,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茂彬,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管理委员会东侧。法定代表人:夏善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利、高擎余、卢占先、卢振堂、卢福堂、赵茂彬、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