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028号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王瑞卿,总经理。被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进绪,董事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3337元,由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