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李志雄、贺翠英、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XX,李志雄,贺翠英,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负责人谢宏儒,行长。被执行人XX,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雄,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翠英,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758号。法定代表人张民宪,董事长。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李志雄、贺翠英、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589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