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李志雄、贺翠英、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XX,李志雄,贺翠英,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负责人谢宏儒,行长。被执行人XX,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雄,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翠英,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758号。法定代表人张民宪,董事长。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李志雄、贺翠英、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589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