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陶洪晶、董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陶洪晶,董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4678820-1。负责人:骆恩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洪晶,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执行人:董雪,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陶洪晶、董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陶洪晶、董雪于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50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二、如被告陶洪晶、董雪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被告陶洪晶、董雪偿还偿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陶洪晶、董雪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陶洪晶、董雪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1#楼2001室和颍州区奎星苑小区B10#楼502室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在2017年1月9日的拍卖会上,被执行人陶洪晶、董雪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1#楼2001室房产,买受人宋戈琪以820000元最高价竞得。在办理房产转移过户中买受人宋戈琪代交了被执行人陶洪晶、董雪应承担的契税8200元和转让手续费187.28元。被执行人陶洪晶、董雪拖欠物业管理费4643元,拖欠该房产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贷款475364.7元。本院从拍卖款中返还买受人宋戈琪8387.28元,支付被执行人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643元,支付抵押权人建行阜阳分行475364.7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2542元,余款319063.0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佳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