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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奉化市溪口奥顺电器配件厂、李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溪口奥顺电器配件厂,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溪口奥顺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大张村。经营者:陈艳萍,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汪淑美,宁波市武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剑,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海县,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溪口奥顺电器配件厂与被执行人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剑下落不明,另案(2017)浙0213执98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剑名下车牌号为浙B×××××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剑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城建路111号房地产,已被另案2017民初691查封查封,因设有抵押权,且有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溪口奥顺电器配件厂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李剑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溪口奥顺电器配件厂货款129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3元、执行申请费183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