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起义与戴振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起义,戴振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098号原告:陈起义,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振泰,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起义诉被告戴振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