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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本利、康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利,康XX,康阿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534号申请人:朱本利,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康XX,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康阿娜,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人朱本利与被申请人康XX、康阿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本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康XX、康阿娜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00,000元��限。并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G×××××)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本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朱本利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闽G×××××),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康XX、康阿娜名下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保全的期限以永安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朱本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