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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自凡申请再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25刑申14号陈自凡:你因犯滥伐林木罪,不服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刑初290号刑事判决、本院(2017)云25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无视国家法律,无证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69.7934立方米的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孔德金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五山乡林业站、巡检司镇林业站出具的证明、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你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你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让你辨认证据和质证,对其辩解意见记录错误的理由,与查证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虽然你砍伐的是自己栽种的树木,但你无证采伐是事实,即便如你所称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办理采伐证的过程中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刁难,也不得采取无证采伐等非法手段。原裁判鉴于你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已经酌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适当。你要求再审改判你无罪没有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