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凤祥与殷树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凤祥,殷树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凤祥,男,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树军,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再审申请人张凤祥因与被申请人殷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凤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凤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