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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双与孙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赵双,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城北社区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晶,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0XX****XX。被执行人:孙虎,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丹县清泉镇东街村一社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双与被执行人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当场履行16610元,下剩的10000元利息,于2017年10月30日前履行,再不产生其他利息;二、若逾期给付,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申请执行人赵双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四、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