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文光与傅方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文光,傅方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1219号原告:俞文光,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阿光铝合金经营部经营者,住舟山市定海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傅方辉,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舟山市定海区,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俞文光诉被告傅方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方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计1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经营铝合金、不锈钢门窗生意,被告经营防盗门窗生意。原告应被告要求多次为被告指定的业主家里安装、定做门窗,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材料款。原告完工后,被告却一直拖欠材料款未付。直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就所欠材料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被告仍未归还欠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傅方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不锈钢、铝合金门窗的定作与安装。原告应被告要求定作,安装门窗。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俞文光铝合金材料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欠款人傅方辉,2016年2月5日,身份证330902198012032937”。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该欠条虽载明系材料款,但实系原告提供材料按照被告要求对材料进行加工、定作、安装等,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按约给付报酬,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欠条是证明双方承揽关系实际发生及定作人应当给付承揽人报酬的直接证据。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方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俞文光支付货款1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傅方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超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麟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