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林黄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林黄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58413Q。负责人:刘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黄生,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黄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的信息显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