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兴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杰,籍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财保10号申请人:李兴杰,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籍小宝,男,住保定市顺平县。申请人李兴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籍小宝所有的冀F**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籍小宝所有的冀F**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买卖、抵押、赠与,期限为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李兴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自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