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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晓艳、刘艳艳申请执行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艳,刘艳艳,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艳,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地税局家属楼1单元602室。申请执行人刘艳艳,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计委家属楼三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地址:安塞区街道一道街。法定代表人张康义,男,1948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三号楼4单元49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艳,刘晓艳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