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与张祖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张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号806室。法定代表人:陈兆军,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张祖勇,男,汉族,1980年3月30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677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祖勇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张祖勇银行存款8205.63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