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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与张祖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张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号806室。法定代表人:陈兆军,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张祖勇,男,汉族,1980年3月30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677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祖勇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张祖勇银行存款8205.63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