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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云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云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云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原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法定代表人:李雪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62号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安康市汉滨区云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康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17932.8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系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全资控股股东。本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追加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1024002148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7932.8元。后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故本案后续执行措施需待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6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荣哲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