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航天马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航天马科技有限公司,张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276号原告:北京中航天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249号。被告:张宏伟,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原告北京中航天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航天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中航天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