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章伟豪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伟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95号被执行人章伟豪,男,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章伟豪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宣城市,故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19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章伟豪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邢 华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淑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