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有涛与王廷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涛,王廷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70号原告:孙有涛,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盛,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廷添,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孙有涛与被告王廷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孙有涛于2017年6月22日以经双方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有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孙有涛承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