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有涛与王廷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涛,王廷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70号原告:孙有涛,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盛,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廷添,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孙有涛与被告王廷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孙有涛于2017年6月22日以经双方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有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孙有涛承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