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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辉与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辉,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36号原告:苏辉,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海西路。原告苏辉与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苏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原告苏辉承担。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