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辉与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辉,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36号原告:苏辉,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海西路。原告苏辉与黄骅市顺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苏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原告苏辉承担。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