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包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885号原告:包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被告:尹某,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包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包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明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人民陪审员 吕海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