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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俊海与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海,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345号原告:李俊海,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告:高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突泉县。原告李俊海与被告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俊海负担。审判员 李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澈丽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