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国荣与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荣,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荣,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中华咀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204270459Q。法定代表人:李正彬,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黄国荣与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