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813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与蔡锡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蔡锡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813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法定代表人蒋东辉,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锡英,女,195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蔡锡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