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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00号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因被执行人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5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交纳)。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处置财产。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3、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可执行车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