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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刑初43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政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3月27日被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因连续降雨,政和县星溪乡宝岱村康源小区为了防止山体滑坡,殃及小区住户安全,经村干部与魏某3(另案处理)协商达成补偿其人民币一万元后,在魏某3的毛竹山挖排水沟。当日下午,康源小区承建方代表吴某2带吕某1、吴某1应、黄某等人与小区村民一同在山上开挖排水沟。傍晚,在开挖另一条排水沟过程中,魏某3以在挖的排水沟未经其同意为由,阻止继续挖沟。17时30分许,吴某2带吕某1、吴某1应、黄某前往该小区值班观察地质灾害点,因补偿款和阻止挖沟之事与魏某3发生争吵。被告人魏某甲闻讯后与魏某1(已判刑)、魏某2、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与被害人吕某1和吴某1应等人发生互殴,并将吕某1、吴某1应打伤。经鉴定,吕某1和吴某1应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魏某甲及其亲友魏某1、郑某、胡某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到案经过、收条、降雨量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陈某1、许某、卓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1、吴某1应的陈述;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伙同他人因民事纠纷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伤害无辜,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判处。被告人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被害人吕某1、吴某1应不是到现场勘察的,而是来打架的,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因连续降雨,为了防止山体滑坡殃及政和县星溪乡宝岱村康源小区住户的安全,经乡村干部与魏某3(另案处理)协商达成在该小区上方其毛竹山挖条排水沟,并当即支付向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一万元。当日下午,康源小区承建方代表吴某2带吕某1、吴某1应、黄某与小区居住村民一同在山上开挖排水沟。傍晚,在开挖另一条排水沟过程中,魏某3以在挖的排水沟未经其同意为由,阻止继续挖沟。17时30分许,吴某2带吕某1、吴某1应、黄某前往该小区值班观察地质灾害点,因补偿款和阻止挖沟之事与魏某3发生争吵。被告人魏某甲与魏某1(已判刑)、魏某2、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与被害人吕某1和吴某1应等人发生互殴,并将被害人吕某1、吴某1应打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魏某甲及其亲友魏某1、郑某、胡某均为轻微伤。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魏某甲在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被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佘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魏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吕某1、吴某1应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魏某3的证言,证实其有一片山在宝岱村康源小区的后面,小区要做护坡,宝岱村曾向其征地。2016年5月6日早上下大雨,小区护坡存在危险,要在其山开排水沟,其同意。下午,宝岱村干部电话叫其到小区谈,乡长也在,并叫村干部与其谈,结果是宝岱村赔偿一万元,其写张收条给宝岱村。晚饭后,其想有两根毛竹在山上,就去山上,发现好几个人在山上挖另一条排水沟,其叫不要挖,称这条排水沟没有通过他,村书记解释这条是临时排水用的,其没讲话就回家。半路上遇到吴某2,吴说其敲诈他一万元,要打死他。其回家后就与小儿子魏某甲和弟弟魏某1讲这情况。后听人讲派出所来人,其与魏某甲、魏某1到小区看情况。路上遇到其生产组长胡某。到小区时,吴某4的五、六个人也在小区大坪里。后和派出所人、村主任一起到山上看排水沟现场。回到小区空地上,吴叫他带来的人打其等人,是从小车里拿出木棍来打,派出所所长看到后就来制止,因人很多制止不了。其被木棍打伤,魏某甲、魏某1被打后就跟吴某4的人打起来。打完架,吴带来的人把木棍拿走了。2、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6日晚饭后在家接到堂哥魏某甲的电话,说他爸被人打,叫其跟他到宝岱村康源小区。其到魏某3家,魏某甲骑摩托车带其与魏某3到小区,小区路口停辆小车,小车上的人拿着木棍要打,被派出所民警制止。过会儿,外号叫“神经财”的男子叫声动手打,他们四、五个人拿木棍打其和魏某甲。其与父亲魏某1、伯父魏某3、堂哥魏某甲有参与打架。3、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其哥魏某3在宝岱村康源小区后面有片山。因2016年5月6日强降雨,小区排水沟要经过此山,乡干部出面与魏某3沟通,决定现金赔偿魏某3一万元征地费。那晚,其哥又到康源小区,宝岱村委魏日泉打电话叫其到小区协调魏某3山上排水沟之事。其骑摩托车到小区,有打电话联系胡某、李某两个生产队长。魏日泉问魏某3一万元赔偿款已拿去,为何不让开排水沟。魏某3说另一条要填掉才可开新的排水沟。过一下,吴某2开辆小车来小区,车上坐五个人。吴下车就要魏某3退钱,魏某3不肯退,吴某5动手打。同车来的人从小车上拿出木棍打魏某3,其去制止,把吴某4身材胖胖的,个子不高的男子按在地板上,将他手中的木棍抢来丢掉,那人从地上爬起后,头部流血了。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新房盖在宝岱康源小区路口。2016年5月6日晚饭后7点多钟,魏某1打电话叫其到小区,怕等下会打架。因其是林屯村二队队长,与魏是朋友,不好拒绝。其怕被打从路边捡块砖,跑到打架的地方遇到“阿某”(指吕某1),见会认识则把砖扔了。其叫不要打,“阿某”就没打了。听小区的人讲魏某3收了宝岱村一万元钱,领条打了还不让挖排水沟。其只看到魏某1与他老婆、魏某3小儿魏某甲和“阿某”参与打架,因是晚上其他人没看到。其到小区时有看到胡某和许某。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星溪乡宝岱村要在林屯村后门厂建康源小区,后门厂的一片梨树山是其承包的,宝岱村书记魏敦和与主任陈某1找其协商,其同意将梨树山给建小区,宝岱村建小区资金不够,其与福建省东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曹某一起投资,公司委托其负责管理小区。其承包的梨树山面积不够,还向林屯村民魏某3征用茶山,并补给他钱。因小区要在山边建护坡,2016年4月其和宝岱村委张俭耿找魏某3协商,魏提要二千元,其同意并说等事做完再给钱,魏同意。5月6日早上雨下得非常大,中午雨停,其到小区看护坡底座有裂痕,下午就叫朋友吕某1、吴某1应和黄某到小区挖排水沟,一起挖的还有十几个宝岱村民,魏某3和他儿子来阻止,要求赔偿他一万元才肯,其没答应且因有事走了。后许乡长到小区看灾情,怕发生山体滑坡,要求村主任陈某1跟魏好好协商,陈只好答应魏提出的要求,将一万元给魏并叫魏写张收条。因这钱要其公司出,陈当时有打电话说魏钱收去了又一直在旁边叫工人这样挖不行,那样也不行,影响下午没把排水沟挖好。其怕晚上下大雨发生山体滑坡,叫吕某2吴、黄到小区值班,四人坐吕的小车去,到小区路口遇到魏,便口气较重地说魏把钱拿去,事又不让人做,把钱退出来,后打电话叫陈某1来商量处理。此时魏的弟弟魏某1骑辆摩托车冲到跟前来凶其,被陈劝开。魏某1打电话叫人,其到小区时,魏某1带五、六个人上前要打其,吕某2吴看到去拉对方则被打。此时来辆小车,五、六个人下车,开车的人拿根铁棍,其他人拿木棍都去打吴,因人多,派出所人员制止不了,其见吕某2吴被打得很厉害,就从地上捡根木棍去帮忙,错打了派出所驾驶员一棍,派出所人员制止很久,其等人才没有被打。吕是被魏某1和另几个人围着打,魏某1有用砖头砸吕身上和用脚踹。吴是被魏某3与他儿子、小区路口姓李的和小车下来的人围着打,吴手臂是被魏某1的儿子用木棍打伤。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吴某2叫其与吴某1应、吕某1一起到康源小区后山的竹林挖水沟,大概到天黑才结束,四人在小区楼下休息时,有十几个人手抓木棍和砖头来打其四人,公安来了才停下来,后发现吴某1应头被打破流血。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晚,其在林屯村马路上散步,听村里人说其丈夫的哥哥魏某3在康源小区与人吵起来,就上去看到侄儿魏某甲被几个人围着打,其去劝架时头部被人从后面打一棍流血。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宝岱村土地协管员,因2016年5月5日晚突发暴雨,6日早发现康源小区后面的挡土墙有塌陷,山体可能滑坡,便把这情况上报给村主任。后村、乡领导都来现场看,大家提议找当初承建的吴某2来维护抢险,村里也组织一些人来参与抢险。吴某2等人来现场,大家商量决定在挡土墙头挖条排水沟,因是林屯村民魏某3的山林,村干部找魏商量并由村理事会给一万元现金,魏某5打了收条。后组织大家挖排水沟。傍晚又下雨,决定在山上再挖条排水沟,在挖时魏来山上见状就阻止,因很迟就没挖了,商量当晚由吴某2负责夜间巡查安全隐患。晚7时左右,其在小区小卖部玩,见吴某2等人在大坪里,警车也停在那里。一会儿见魏某3侄儿开车运几个人来后,就开始大打起来,其赶去看到魏某3、魏某1、魏某甲、魏某2和吴某2、吕某1等人扭打在一起,场面很乱,派出所出警人员都制止不住。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宝岱村主任,2016年5月6日下雨,村里的康源小区后面护坡底座有塌陷裂痕,有发生山体滑坡的迹象。早上乡长等人有去看,指示马上进行隐患排除,护坡上有部分竹林是魏某3的,理事会和吴某2多次找魏协调,都不让施工,所以在他竹林山上的排水沟一直没完成。这次乡长等人来看现场时魏某5在场,领导找魏讲好,魏当场答应在他竹林山上挖水沟的事。理事会和吴某2当日下午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时,魏又不让。早期,吴某2和魏商量,魏表示给他二千元征地费就可以。现魏见这么急于要挖这条排水沟,就提出要一万元征地费。为了抢险,就安排理事会给魏一万元现金,并打了收条。之后开始挖到天黑时,魏又赶到山上来阻止不让挖就停工。吴白天带来的施工人员晚饭后来小区值班,其在路口与吴等人商量抢险的事时,魏某1骑摩托车来前,冲吴进行挑衅,其制止。魏就坐在摩托车上打电话叫人进来打架,其担心发生打架则把吴等人叫进小区值班,并打电话给派出所所长。过会儿所长到,其带所长到竹林现场看排水沟。下来时就看见魏某1把吕某1推一把坐到地上,魏某1的儿子、魏某3的儿子等人拿着木棍冲进小区打吴某2等人,其与所长都劝不住。康源小区造福工程经村民大会通过由东鹏公司承建,公司有出函由吴某2全权负责。因小区护坡隐患较重,责任重大,他都全程在场并带领施工人员抢险。魏日泉是宝岱村民,每日早中晚都喝酒,6日晚喝了很多白酒,有在现场发酒疯。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19时许,其在林屯家中,嫂子美凤也在其家玩,有人打电话给美凤说她老公在康源小区与人吵架,魏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小区因水沟的事吵起来,因其是林屯村一队队长,叫其去调解,其骑车到现场时就看见他们吵起来,后听到吴某2说声打,就三、四个人冲去打魏某甲,其去劝架时肩膀被打一棍。1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晚,其和魏某1准备去打麻将时,魏接到宝岱村“泉子”的电话,叫魏到康源小区帮他哥魏某3讲一下排水沟的事,魏一个人骑摩托车去,其向朋友借辆摩托车到胡某家叫他一起去,魏某1妻郑某在胡家,其骑车带郑到小区,到时他们已在小区路口吵架,有个高些胖胖的男子说打死他们,一个矮些胖胖的从白色小车后备箱里拿出木棍给另两个人,高胖男子用木棍打魏某1,其和派出所陈所长去抢木棍,另三人跟魏某3家人打起来,看到吴某2把劝架的派出所驾驶员叶某后背敲一棍,叶骂吴,吴讲对不起。还看到魏某甲被矮胖男子打倒在地,其去拉时后背被人敲一砖头。打完架时见矮胖男子头部流血。其知道参与打架的有魏某3、魏某1、魏某甲、吴某2及吴某4的三个男子。1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其在星溪派出所值班,19时36分许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后,其与陈所长赶到宝岱康源小区把纠纷制止。后所长与村主任去山上看现场,其在小区大坪上见吴某2、吕某1他们一伙在远处。过会儿,所长下来,就听见下面吵闹声,其冲下去看见吴某2他们都拿棍子,劝架时背后被人打一棍,回头看是吴,便骂吴。后听远处一直在叫,其跑去看见几个人把一个人按在地上打,劝开后见地上起来那人头流血,吴等人没打就把棍子放到车上去,后开车把头受伤那人送医院。其只认识吴某2、吕某1、魏某3、魏某1和魏某甲。13、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早上下大雨,其住的康源小区后面护坡发生险情,住小区的村民中午开始在山上挖排水沟,吴某2等四人也参与挖。因排水沟的山是林屯村民魏某3的,他不让挖,下午就没办法挖好。后村主任给他一万元才开始挖,因怕晚上下大雨,又在山上挖另条排水沟时,魏来阻止。回小区后听说派出所民警来看险情。打架时看到魏某3弟弟将吕某1推倒,后他们大打起来,双方都抓着木棍打,旁边的村民都不敢劝,是民警从山上下来冲上前去劝,一个民警被敲一棍。双方停止打架后,有一个人被抬到一辆白色小车上开走。参与打架的有吕某1、吴某2、魏某3、魏的弟弟,别人不认识。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其在星溪派出所值班,19时20分许,宝岱村主任陈某1打电话说康源小区靠竹山有一护坡,现连下暴雨,再没做水沟会引起山体滑坡,危及小区村民安全,今天白天乡长许厚康和挂点领导吴某3出面协调,宝岱村出一万元给魏某3,魏写了收条。可傍晚魏反悔并阻拦施工,要派出所协调,其告诉陈先向吴某3反映,并也给吴反馈。19时36分许,接县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宝岱康源小区有人发生纠纷,则与协警叶某出警,到小区路口见魏某1坐在摩托车上打电话,警车开进小区,陈某1来说吴某2等人在路口有与魏某3、魏某1争了几句,已被他劝开,陈带其去山上看了水沟现场,往回走时就有人打电话给陈催快下去,走到小区坪上时,小卖部那边有吵闹声,跑近时见魏某甲拿根木棍与魏某2、魏某3、魏某1等人朝小卖部那边冲,其叫喊制止,魏某甲挥棍责问其要干什么,魏某2朝其肩膀推两掌,边上群众参与劝止,暂时安静一下,小卖部边上有吵闹声,其赶去却是一个人自己在发酒疯,回头时魏某甲、魏某2、魏某3、魏某1、郑某等人已和吴某2、吕某1、吴某1应等人互相打起来,双方都用棍子、砖头等。叶某在制止时被吴某2打一棍,吴某1应被魏某甲、魏某2、郑某及另一男子按在路边打,被制止后见吴站起满头是血,其叫双方将受伤的送医院救治。其出警带的执法记录仪在现场均有开启录音录像。15、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星溪乡司法所所长,宝岱村挂点领导。2016年5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宝岱村主任陈某1打电话称小区后山大量雨水直接涌向护坡,有很大安全隐患。其与乡长等人先后赶到现场,乡长要求村马上组织人在后山两边各挖条排水沟,并把魏某3叫到现场调解劝导,宝岱村康源小区理事会补偿魏一万元现金,魏写了字据,同意让在他山上挖排水沟。晚7时左右,陈打电话说傍晚魏又反悔,并到山上闹,不让挖排水沟,负责承建小区的吴某2等人和魏发生争吵,魏与他弟弟叫了一帮人来,可能要打架。当其赶到小区了解,已打完架了。16、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吴某2叫其和吴某1应、黄某到宝岱村康源小区帮挖排水沟,挖时魏某3有来阻止,一个下午没挖好,吴怕晚上山体滑坡,晚饭后又叫其等人到小区值班,是开其的小车去。到时,宝岱村主任已在。此时魏某3等十几个人来到这后要打吴某2,其与吴某1应去劝,被魏某3弟弟和另三个人围着打倒在地上,其左边胸是被魏某3弟弟用脚踩伤,魏某3弟弟身高一米八多的儿子也来打。并从照片中辨认出殴打其的行为人魏某1、魏某2。17、被害人吴某1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吴某2叫其和黄某、吕某1到宝岱村康源小区帮忙挖排水沟,挖一个下午没挖好,吃过晚饭后又到小区值班,因怕下大雨山体滑坡,到时,宝岱村主任已在。此时魏某3和他弟带十几个人来要打吴某2,其去劝时被五、六个人围打倒在地上,头部是被魏某3用砖头砸伤的,左手臂是被魏某3弟弟的儿子用木棍打伤的。并从照片中辨认出殴打其的行为人魏某甲、李某、魏某2。18、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6日,宝岱村康源小区的排水沟要经过其家的毛竹山,乡村干部找其父魏某3已谈好此事。晚七时许,其父说要把山上两根毛竹拉回家,大概半个小时,其父回来说吴某2带几个社会上的人要打他,其听后,打电话给生产队长胡某、其堂弟魏某2,之后就与其父亲魏某3、叔叔魏某1到现场,找他们理论,路上看到警车在前,到场看到一青年要打其叔魏某1,木棍被派出所长抢掉,其上前讲事已处理好,为何还要打人,吴叫动手打,他们就用准备好的木棍将其打倒在地。19、气象证明,证实政和县2016年5月6日雨量为109.7mm。20、通话记录单,证实2016年5月6日全天吴某2、魏某甲、魏某1、魏某3与本案相关人员通话时间。21、收条复印件,证实2016年5月6日魏某3收到宝岱村康源小区理事会护坡排水沟征地补偿款一万元。22、视频及情况说明,证实星溪派出所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制案发现场情况。2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1应、吕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魏某甲、魏某1、郑某、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5、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吕某1、吴某1应与被告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魏某1已被判刑。26、领条,证实2017年1月17日,被害人吕某1、吴某1应从政和县公安局处领取魏某1、魏某3等人的赔偿款8万元。27、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魏某甲无前科、违法经历情况。28、羁押证明,证实魏某甲于2016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送押至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关押,于2016年12月29日被福建警方带走。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甲出生于1979年2月19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且证据来源客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魏某甲辩解其未寻衅滋事,其行为属正当防卫,该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魏某甲辩称其与亲属也受伤,被害人有过错;经查,本案属互殴性质,被害人等也对被告人及其亲友共四人造成轻微伤害,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纠集亲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本案属互殴性质,被害人等也对被告人及其亲友共四人造成轻微伤害,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荣丽人民陪审员  许乃金人民陪审员  张荣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茹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九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93)?)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