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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耿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40号原告:耿某,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根,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女,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耿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志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