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耿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40号原告:耿某,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根,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女,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耿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志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