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蓝天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诚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蓝天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诚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934号申请人:安徽省蓝天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口。法定代表人:伍金猴,经理。被申请人:安徽诚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B区4号楼二层2-203号。法定代表人:吴义峰,经理。申请人安徽省蓝天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诚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泰富无为生物电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保全金额4300000元),并以邢献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光明小区8幢402室住宅一套(权证字号:合郊字第00203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泰富无为生物电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二、查封邢献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光明小区8幢402室住宅一套(权证字号:合郊字第00203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