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粉娥、山西吕顺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李粉娥,山西吕顺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6层,联系方式:0351-528****法定代表人王格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粉娥,女,51岁,1965年4月22日,地址:山西省忻州市,联系方式:135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吕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蓝海汽配城往东150米,联系方式:0351-563****法定代表人郜体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平,男,62岁,1955年1月13日,地址:山西省忻州市,联系方式:135XX****XX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年迎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年迎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年迎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年迎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年迎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孙广金审判员 郝文晋审判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