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岭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岩、乔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岩,乔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426号原告:长岭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东,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志,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岩,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乔健,男,汉族,住长岭县。原告长岭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岩、乔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在原告处购买位于南关路岭南东街世鑫东方城2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一间,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仍然欠原告42500元购房款项未能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42500元购房款。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86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