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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代颉与钟向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代颉,钟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财保33号申请人:张代颉,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钟向萍,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张代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向萍价值20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2040000元。张代颉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青北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川(2016)成都市不动产第00×××97号],担保人黄绒、陶忠林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30×××49),担保人陈刚、岳冬静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外西金牛坝金牛宾馆宿舍×栋×单元×层×号房屋(权05×××7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代颉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代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青北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川(2016)成都市不动产第00×××97号]、黄绒、陶忠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30×××49)、陈刚、岳冬静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外西金牛坝金牛宾馆宿舍×栋×单元×层×号房屋(权05×××77)。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钟向萍价值2040000元的财产,保全限额204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宜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