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王立、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王立,葛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772号原告:王海峰,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王立,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葛俊,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王立、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海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葛俊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对被告王立、葛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