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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顾爱明与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爱明,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099号原告:顾爱明,男,195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顾桂福。原告顾爱明与被告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爱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