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1623号原告:阎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阎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某甲、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3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不负责,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董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现在还小,为了家庭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13日生二女名董某甲、董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10余年,生育二女,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并非一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虽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董某某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现状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之间在生活当中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体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要今后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加强沟通,仍不失为一美满家庭,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阎某某、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