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振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613号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汪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云鹭,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雷振宇,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跃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