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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江红、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红,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江红,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公证处(2017)邢县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于2017年6月7日和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以东,永康街以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邢市国用(2007)第X-42号)。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