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彭与被告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彭,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716号原告赵彭。被告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莹,校长。本院受理原告赵彭与被告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彭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彭撤回对被告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赵彭负担。审判员 蒋成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