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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晗润电子有限公司与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晗润电子有限公司,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23号申请人:天津市晗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包立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甄长江,经理。申请人天津市晗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少东、王恩美名下银行存款27886.83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886.83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