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陇川县章凤恒达砖厂、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操、陈璐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陇川县章凤恒达砖厂,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操,陈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住所地:德宏州芒市。法定代表人杨杏姝,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陇川县章凤恒达砖厂。住所地:德宏州陇川县。法定代表人拜操,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宏州陇川县。法定代表人:拜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拜操,男,汉族,陇川县人,经商,现住德宏州陇川。被执行人:陈璐琳,女,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经商,现住德宏州陇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陇川县章凤恒达砖厂、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操、陈璐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陇川县章凤恒达砖厂、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操、陈璐琳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