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承、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创佳伟业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承,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创佳伟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1486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旋,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系该社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陈承,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创佳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伟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川心小区凯悦广场2号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927075083。法定代表人:张艳红。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承、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创佳伟业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县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罗旋、被告陈承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佳伟业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县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承偿还原告县联社比德信用社贷款本金299938.52元及2015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82949.82元,本息合计382888.34元,余下利息(包括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逾期后月利率9.9937‰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创佳伟业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因实现债权的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3日,被告陈承向县联社比德信用社借款30万元整,用于房屋装修,并与县联社比德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6.6625‰,逾期月利率(2015年5月6日以后)9.9937‰。合同约定按季结息,如未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创佳伟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贷款于2015年5月6日到期,现有贷款本金299938.52元,2015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82949.82元,本息合计382888.34元。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我方多次与借款人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借故拖欠不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承辩称:原告陈述属实,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向被告创佳伟业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其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3日,县联社下属比德信用社与陈承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陈承向县联社比德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借款期限为22个月,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5月6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6.662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季结息。该《借款合同》还约定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被告创佳伟业公司与县联社下属比德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创佳伟业广告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同日,原告向被告陈承发放贷款30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299938.52元及利息82949.82元,本息合计382888.3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保证合同等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县联社与被告陈承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创佳伟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陈承在获得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陈承偿还借款本金299938.5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创佳伟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在其保证范围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创佳伟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陈承追偿。被告创佳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原告的举证及诉讼请求放弃质证、抗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99938.52元,利息82949.82元(算至2017年4月20日),合计:382888.34元;2017年4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9.9937‰计付;二、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创佳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522元,由被告陈承、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创佳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