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罗桑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罗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罗桑(自报),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住缅甸。因涉嫌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罗桑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本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罗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马罗桑携带罂粟籽可疑物乘坐云M×××××客车,拟将罂粟籽可疑物从瑞丽运至腾冲,11时20分,途经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查获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罂粟籽可疑物3袋,净重47.944千克。经鉴定,罂粟籽可疑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的干燥种子,未经灭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罗桑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罗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马罗桑携带罂粟籽可疑物乘坐云M×××××客车,拟将罂粟籽可疑物从瑞丽运至腾冲,11时20分,途经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查获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罂粟籽可疑物3袋,净重47.944千克。经鉴定,罂粟籽可疑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的干燥种子,未经灭活。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照片68张,证实被告人马罗桑非法运输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外部特征,从被告人马罗桑身上查获的缅币、车票的形状特征,现场检测情况、罂粟籽称量取样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时间。3国民证、临时入境卡复印件、关于核查犯罪嫌疑人马罗桑国籍身份情况、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马罗桑的基本身份情况,系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及被告人马罗桑入境情况。4、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证实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在对被告人马罗桑进行检查时依法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人马罗桑未声明携带违禁品或替他人携带物品。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两份,证实侦查机关对查获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可疑物92包、被告人马罗桑持有的缅币223250元、车票1张,编织袋3个、塑料袋184个、尼龙绳3根依法进行扣押。6、检定证书、计量授权证书、资质认定证书、计量检定员证,证实侦查机关在本案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结论合格。7、车票存根,交通意外保险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马罗桑于2017年2月12日上午8:30分乘坐云M×××××客车从瑞丽至腾冲,座位号13。8、协查函,报务函,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发协查函及报备的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罗桑供述其与缅甸腊戌的街上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缅甸女子购买罂粟籽,因该女子具体情况不详,查找未果。10、抓获经过2份,证实抓获被告人马罗桑及查获92袋罂粟籽可疑物的经过。1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马罗桑携带罂粟籽可疑物乘坐云M×××××客车,拟将罂粟籽可疑物47.944千克从瑞丽运至腾冲,11时20分,途经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的事实。12、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查获被告人马罗桑运输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可疑物送检样品为罂粟籽罂粟属植物罂粟的干燥种子,具有活性,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马罗桑,其对鉴定意见无异议。13、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实经现场对被告人马罗桑进行检查,其供述查获的92袋罂粟籽是在缅甸购买,准备带到腾冲进行贩卖。14、人体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马罗桑的尿液进行提取检测,结果为吗啡类、冰毒类均呈阴性。15、罂粟籽可疑物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实本案查获的罂粟籽经依法称量,净重47.944千克,被告人马罗桑对称量结果无异议;并从被告人马罗桑运输的3袋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罂粟籽可疑物中依法随机取样10个进行封存,用于检验鉴定。1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8张),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进行称量取样,人身检查,扣押,尿检,讯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罗桑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罗桑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47.944千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马罗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罗桑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二、查获的罂粟籽47.944千克及包装物、编织袋3个、塑料袋184个、尼龙绳3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学忠审 判 员 申 珺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怡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