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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碧兰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碧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碧兰,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溪市。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3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碧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6)赣06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碧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碧兰,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碧兰系贵溪市罗河镇陈家村村民。2011年初,贵溪市罗河镇陈家村因建设新农村需要,经十个村民小组长、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召开“一事一议”疏通硬化村内道路专门会议,决定以历史形成的道路走向为基础,凡是涉及到道路两旁的路障房必须无偿、无条件拆除。此后,陈家村村民理事会按照会议决议,将陈家村107户约11000多平方米路障房进行了拆除。2011年5月,被告人陈碧兰父亲遗留的石木结构老屋也被拆除了一角(约10平方米,路基实际占用不到2平方米)。被告人陈碧兰不服遂到罗河镇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后陈家村委会出钱找技工对陈碧兰家被拆房子进行了维修,基本恢复原貌,并给予陈碧兰家1200元补偿。2013年,陈碧兰向罗河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政府出钱将其家老宅改建成一层钢筋混泥土的楼房或者赔偿其20万元经济损失。政府未答应陈碧兰的无理要求。此后陈碧兰便开始到各级政府机构信访。2014年8月27日,罗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罗某办复字[2014]14号陈碧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4年10月10日,贵溪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陈碧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2014年12月4日,鹰潭市人民政府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至此三级信访程序终结。三级信访程序终结后,陈碧兰多次到各级政府闹访及进京非法上访,并要求政府将其家老宅改建成三层半钢筋混泥土的楼房。2015年3月30日中午,陈碧兰带着其母亲到罗河镇政府讨要说法,并滞留在镇政府办公室过夜。2015年3月31日上午,陈碧兰母女继续在办公室吵闹,并以跳楼相要挟。同日,陈碧兰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22日,陈碧兰与吴某1等其他上访人员到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时被天安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训诫。2015年12月24日,陈碧兰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日,陈碧兰又到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训诫,2016年3月3日,陈碧兰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13日,陈碧兰向罗河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政府赔偿其50万元,并在2016年3月30日以老宅被拆,房屋结构遭受严重破坏,无法居住,屋里的财物遭受严重毁损,以及在五年上访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等为由出具索要50万元的书面报告及索赔清单,并在罗河镇政府、贵溪市政府、信访局主要领导多次接访未满足其无理要求后,于2016年4月13日陈碧兰与其丈夫陈某1再次到北京上访。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陈碧兰被贵溪市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经有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陈碧兰丈夫)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们陈家村修建马路,便将他老婆父亲遗留下来老房子的一个角拆除了。他老婆要求罗河镇政府赔偿损失,起初是要求罗河镇政府帮他们建造一层楼房,罗河镇政府一直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后来他老婆就要求政府帮我们建造一栋楼房。到2016年他和老婆商量一致要求罗河镇政府赔偿他们50万元损失,就承诺不再去北京上访。但是政府一直没有给他们50万元钱,所以这次他老婆就去北京上访。这些年陈碧兰多次到北京上访,罗河镇政府也多次到北京劝访,并且多次找了她谈话。2、证人陈某2(原陈家村村委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任陈家村村委会支部书记。2011年3月他召集了村内老干部、中共党员及各村小组代表开会商议,大家就对主干道硬化改造需拆除的老屋达成一致意见,对需拆除的老屋不给任何补偿。后考虑到陈碧兰家经济困难,通过其他途径补偿了陈碧兰家1200元。后来老年协会花了几百块钱对陈碧兰家被拆老屋进行了修缮。陈碧兰拿到了钱后又反悔,要求村理事会给她家重建一栋同样面积的新房,村理事会无法满足她要求,陈碧兰就开始信访。3、证人李某﹙系罗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罗河镇陈家村村民通过村民理事决议,为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在拓宽道路的过程中对部分村民的老房屋进行拆除,且无任何补偿。陈碧兰家的老宅在这过程中大约有十几平方米被拆除,陈碧兰就要求村理事会赔偿,村理事会的人当时不同意,陈碧兰就到罗河镇政府来要求解决,通过罗河镇政府做工作,村理事会补偿了1200元给陈碧兰让其维修房屋,陈碧兰当时答应了。到了2012年陈碧兰突然到陈家村委会和罗河镇政府办公室,要政府想办法将他们家的老屋改建成一层的平某。当时村委会和罗河镇政府回绝了陈碧兰的这一无理要求,陈碧兰就经常到罗河镇政府办公室吵闹,其中有一次在政府办公楼扬言跳楼并留宿过夜,严重扰乱罗河镇政府单位秩序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之后,陈碧兰就到贵溪市、鹰潭市等各级政府机构上访,三级信访终结后,陈碧兰从2015年开始先后6次到北京非法上访,期间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次,特别是2016年3月1日(两会前夕)陈碧兰到北京非法上访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出来后就到罗河镇政府找到彭书记,要求赔偿50万元,不然就继续到北京上访,甚至死在北京,政府回绝了这无理要求。2016年3月30日,陈碧兰送了一份报告书到罗河镇政府,书面要求政府赔偿50万元。2016年4月7日下午,贵溪市市委书记张某、信访局局长胡某等在贵溪市信访局接访了陈碧兰。陈碧兰再次要求政府赔偿50万元,并书写清单,要求政府尽快解决。2016年4月14日,陈碧兰又到北京非法上访。他带镇、村干部多次到余江陈碧兰的居住地做疏导工作,跟其讲明拆房修路是村理事会按“一事一议”及“村民自治”的原则进行的,且拆除的100多栋空闲房屋只有她一家提出赔偿要求。告知陈碧兰可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政府同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但陈碧兰说官司就不打,就是要政府赔钱,少一分都不行,并扬言要继续到北京非访,还要死在北京。4、证人彭某﹙系罗河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陈碧兰在2016年3月13日向其提出要政府赔偿50万元,2016年3月30日,陈碧兰书面提出要政府赔偿50万元,由于政府没有答应陈碧兰的无理要求,2016年4月14日陈碧兰再次到北京上访的情况。5、证人吴某2﹙系罗河镇人民政府干部﹚的证言,证实陈碧兰在2016年3月13日向党委书记彭某提出要政府赔偿50万元,2016年3月30日,陈碧兰书面提出政府给其50万元,其就不再到北京去。由于政府没有答应陈碧兰的无理要求,2016年4月14日陈碧兰再次到北京非法上访。6、证人熊某1系罗河镇政府干部﹚的证言,证实每次陈碧兰上访,政府的数名工作人员都要放下手头的工作来处理陈碧兰上访一事。按照村民理事会决议,拆除的闲置路障房是不存在补偿的,陈碧兰家老宅被拆除的几个平方是不存在赔偿的,但是在罗河镇政府人员的组织协调下,村民理事会给陈碧兰1200元用于房屋修缮。后来陈碧兰又提出了要给她重新建房的无理要求。因陈碧兰的多次上访,陈家村的村民理事会为此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表决,要求各级政府不能因陈碧兰的无理上访给予陈碧兰任何补偿。7、证人陈某3系罗河镇陈家村干部﹚的证言证实,2011年罗河镇陈家村决定将陈家村内道路进行翻新改造,陈碧兰家的老宅有几个平方米也按照决议被拆除,事后陈家村委会另补偿了陈碧兰家1200元。陈碧兰以其家老宅被拆除为由,在得到村里的补偿款后却不停的上访,且在上访过程中不断地加码赔偿数额。8、证人陈某4(系罗河镇陈家村干部)的证言,证实陈碧兰得到2011年村道路修建、拆除路障房的过程中,其父亲遗留的老宅被拆除一角获得1200元补偿款后又反悔,以同一事由不停的上访,在罗河镇、贵溪市、鹰潭市三级政府做出三级信访终结后,因未达她的赔偿要求,先后6次到北京非法上访。9、证人陈某5(系罗河镇陈家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1年村里进行新农村建设村里拆除了80多座房屋,其中包括陈碧兰家老房屋的一部分,约2-3个平方。后来陈碧兰要求村里赔偿,村里在罗河镇政府做工作下,以陈碧兰家困难户为由补偿了1千多元给她,作为补偿房屋修缮的费用,陈碧兰也同意了。过了一年多,陈碧兰又反悔了,提出无理的赔偿要求,并到各级不断上访。10、证人陈某6(系罗河镇陈家村村民)的证言,证实陈碧兰家的老宅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因道路拓宽被拆除了3平方左右,当时陈碧兰家隔壁邻居的房子也被拆了,且未给任何补偿。11、证人杜某1系贵溪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贵溪市市委主要领导在市信访局接待了陈碧兰,陈碧兰要求罗河政府赔偿50万元的情况。12、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补偿给陈碧兰家的1200元是由其交给陈碧兰的姨父席福妙,让席福妙转交给陈碧兰家。13、证人卢某1的证明,证实陈某7将补偿给陈碧兰家的1200元给了其丈夫席福妙,之后通过其给了陈碧兰母亲卢某2。14、证人卢某2(陈碧兰母亲)的证言,证实她得到了1200元钱补偿款。1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凌晨其和陈碧兰等人就到天安门,在天安门广场东边入口处被警察查获。二、被告人陈碧兰的供述被告人陈碧兰供述,2011年罗河镇陈家村因新农村建设需要,为建村内主干道,将她家一间十多平米的老房屋拆除。村里不给补偿,她就到罗河镇政府要求赔偿,2011年开始她就到罗河镇政府、贵溪市、鹰潭市政府上访,要求罗河镇政府赔偿她20万元或者给她做一栋一层楼的水泥房子。2014年年底,三级信访程序终结,政府没有给她解决,就陆续到江西省、到北京上访。今年4月13日,她老公陪她到北京。今年以来她就要求政府赔偿我50万元。一共去了北京七、八次,如果政府不答复给她50万元的赔偿要求,她还去北京上访。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由罗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5日报案至贵溪市公安局,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碧兰经口头传唤到案并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领条,证实2011年12月,陈家村委会支付了陈碧兰家1200元的事实。3、陈碧兰在罗河镇陈家村住房情况证明,证实陈碧兰与其丈夫、丈夫二个弟弟在陈家村共有一处平顶房;陈碧兰父亲在陈家村留给陈碧兰一处瓦房的情况。4、罗河镇人民政府就陈碧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实2014年8月27日,罗河镇政府对陈碧兰提出信访作出答复,对陈碧兰提出信访请求不予支持。5、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陈碧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证实2014年10月10日,贵溪市人民政府对陈碧兰提出信访复查要求作出复查意见,认为罗河镇政府答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答复适当,对陈碧兰提出信访请求不予支持。6、鹰潭市人民政府对陈碧兰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实2014年12月4日,鹰潭市人民政府对陈碧兰提出信访复核作出复核意见,维持贵溪市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7、训诫书2份,证实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分别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3月2日对陈碧兰训诫,训诫内容为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等。8、江西省赴京非访人员劝返接离移交通知单及相关材料,证实陈碧兰因2015年12月19日、2016年3月2日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训诫以及被移交给鹰潭市驻京工作组带回贵溪的情况。9、陈家村村民关于“陈碧兰蓄意谋财、无理上访、敲诈政府”意见书,“……陈碧兰系陈家村村民,现居住余江县刘家垦殖场。其村在2011年初,经过十个村民小组长、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一事一议”疏通硬化村内道路专门会议,决定以历史形成的道路走向为基础,凡是涉及到道路两旁的路障房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是无偿拆除。这一举措极大的带动了其村107户村民面积约11000多平方米路障房全面拆除,有力地推动了全村6.3公里主干道胜利竣工。……陈碧兰企图以被拆除不到十平方米的旧房子为由,敲诈政府,谋取不义之财,开始我村出于对该人早年丧父,破格给该人补偿了1200元,……陈碧兰妄图想走上访发财之道,一意孤行,抓住中央至地方每年召开代表大会的敏感时机,进行发难、敲诈政府,严重扰乱各级党委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对此我村村民表示极大愤慨,……为此村委会、理事会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强烈要求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陈碧兰不能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证实陈碧兰无理上访的起因及陈家村村民对陈碧兰无理上访的态度。10、陈碧兰要求政府赔偿50万元的书面报告及赔偿清单,证实陈碧兰以进京上访为要挟,于2016年3月30日向贵溪市罗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要求赔偿50万元的事实。11、罗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访证明,证实2016年3月陈碧兰向政府提出50万元,在政府没有答复,2016年4月14日陈碧兰再次到北京上访的情况。12、贵溪市信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4月7日,贵溪市市委主要领导在市信访局接待了陈碧兰,陈碧兰要求罗河政府赔偿其50万元的情况。13、罗河镇人民政府报案报告、关于陈碧兰信访件的情况汇报,证实对陈碧兰涉嫌敲诈勒索报案,并将陈碧兰的信访件向市委汇报的情况。14、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陈碧兰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的情况。15、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等,证实陈碧兰出生于1977年2月18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曾多次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碧兰在三级信访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非信访地点上访,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以进京信访相要挟,向政府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碧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上诉人陈碧兰上诉提出是村里拆了她家的房子没有补偿,县、乡政府没有给她解决她才不断上访。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质证确认,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碧兰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碧兰家的房子因村新农村建设被部分拆除,按照村里的决议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建设本来是没有补偿的,但村里作为例外给了合理的补偿。之后上诉人陈碧兰以此为借口多次无理上访,在三级信访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又多次到非信访地点上访,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以进京信访相要挟,向政府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上诉提出村里拆她的房子没有补偿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碧兰上诉没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胜生审判员  薛 华审判员  喻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