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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建、任茂力、吕彤、朱振友、金东阳、唐禹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朱振友,任茂力,吕彤,金东阳,唐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赵震、吴宝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振友,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周明国,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茂力,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湘辉,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彤,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付静,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东阳,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韩国军,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禹,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张佳妮,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名上诉人均被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任茂力、吕彤、朱振友、金东阳、唐禹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辽05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人朱振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任茂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吕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金东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唐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四百四十二万三千三百五十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六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被告人张建以“其不知道结晶器铜板的材质是紫铜,没有收受朱振友好处,议标是杨某经理的指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系被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对其监视居住的程序违法”,被告人朱振友以“其没有给本钢工作人员行贿,与本钢系正常买卖关系,不构成贪污罪,其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被告人任茂力以“其没有收受朱振友贿赂,有渎职行为,不构成贪污,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原判附加刑重”,被告人吕彤以“其没有与张建等人共谋,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贪污的共同犯罪,其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且责任较小,原判没有体现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东阳以“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与本钢系买卖关系,没有接触过本钢人员,不构成贪污,铜的鉴定价格高”,被告人唐禹以“其与本钢系买卖关系,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长生审判员  邴妮婷审判员  迟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基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