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黄如讲王宗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黄如讲,王宗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7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负责人:龚兵,该行行长。被告:黄如讲,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宗琼,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被告黄如讲、王宗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其他依据以便本院进行公告送达,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