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志真与赵有财、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真,赵有财,王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真,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南池案*号。被执行人赵有财,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关村*组。被执行人王海民,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路北段。赵志真诉赵有财、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26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9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有财、王海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志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