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1-2号。法定代表人:廖占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油坊街。法定代表人:严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支行营业部、南津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城南支行、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326009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支行营业部账户、南津桥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城南支行账户、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限额326009元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 来自: